第1072章 大明律令体系 崇禎重振大明
所以朱由检是很警惕国会干政的,那不是国会应该干的事儿。
不过对长期措施通过国会制定成法案,他却是很赞同的。
因为这能保障政策的延续,不至於因为官员调离,一些好的政策就人亡政息。
这能很大程度上解决流官的弊端,推行更长远的措施。
所以他要求朝廷诸司和国会一起,草擬涉政类法案的制定办法,规范国会的这个权力。
对杨景辰提出的內阁对国会的法案有副署权,朱由检部份认可:
“涉政类的法案,如果不是內阁提议,那就需要內阁同意。”
“不过立法权属於国会,其他正常的礼法制定,仍旧按正常程序。”
这个正常程序是什么呢?
按照先前的约定,《大明礼法公约》《大明分封礼法》《大明继承礼法》这三大礼法的制定和修改,需要在国会五分之四多数通过,並且在大臣廷议通过后,由皇帝认可批准。
《大明律》《大明会典》等第一等级法律的修改,需要国会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大臣廷议通过、皇帝认可批准。
这些法律的制定权不仅属於国会,还要交付廷议。
其他第二等级法律、第三等级法规的制定权完全属於国会,其中法律需要在国会全体会议上通过,法案和法规只需要国会常务会议同意。
地方议会可以根据已有礼法,制定仅限於当地使用的地方法规、民间乡约、宗族家法……,这是第四等级法规。
现在的国会筹办处,理论上相当於国会临时常务会议。所以它通过的都是法案、法规,正式的礼法和法律,需要在国会成立后,召开全体会议定下来。
在拥有制定涉政法案的权力后,国会筹办处已经可以干预政事。
为了防止国会和內阁產生严重衝突,也为了给筹办中的国会立规矩,朱由检部分同意了杨景辰的提议,给了內阁在涉政法案上的副署权。
內阁诸公、还有朝堂大臣,对此当然是认可的。他们其实也不怎么愿意看到国会干政,对朝廷诸司的政策指指点点。
甚至一些大臣提议,除非朝廷诸司提议,国会不得制定涉政法案。
但是这个想法很好,实践却很困难。因为很多法律都和政治息息相关,朝廷诸司的政令要符合法律。
所以討论下来,还是按皇帝的决定,对明显涉政的法案,必须经过內阁同意。
包括一些部门提议的法案,都要经过內阁批准。
这让內阁的权力继续增加,越来越有领导诸司的气象——
这也是先前推行五院制时,內阁不愿意改为政事堂的原因。
他们要的是统领五院,而不是只领导政务院。
现在国会也被纳入进来,內阁通过对皇帝圣旨的副署权、以及法律法规必须由皇帝颁布,获得了干预法律的权力。
尤其是明显涉政的法案,必须在內阁同意后才能颁发下去。
——
从法律等级这件事,朱由检想到了政令等级。
按照之前的约定,皇帝政令等同法律,视作临时法律对待。
甚至能临时废止某些法律条款,要求国会修改。
这是对律令体系的重大变革,明確了法律和詔令的关係。
在此之前,律令经常是不分的。朝廷经常以詔令颁布法律制度。
例如《大明会典》,它里面就有很多《大明律》的內容,以及后续皇帝用詔令对部分条文的完善和修改。
二百多年下来,这些律令已经非常繁杂,如同代码屎山。
这也是朱由检下令重製礼乐的原因,需要把法律和制度明確下来。
甚至他还制定了落日条款,明確各种詔令和法律的实施时间。每六十年至少整理一次,不能把问题一直累积下去。
但是现在他仍感觉到不足,因为除了詔令级別外,政令级別没有定下来。
尤其是內阁拥有签发政令的权力后,它的权力边界急需明確——
朱由检虽然一直在对內阁放权,但是对它的权力扩大却很警惕。他不希望內阁脱离掌控,架空自己这个皇帝。
所以他打算制定法律,把相关制度明確下来。如果內阁违背,中书监和六科都会把他们的政令顶回去。
这种礼法上的事情,朱由检之前都是交给刘宗周,或者让张溥这样的亲信臣子提议。如今两人都不在,他在思索之后,把事情交给了兼任中书学士的钱谦益。
因为这件事归中书监负责,无论是皇帝詔令还是內阁政令,都要经过中书监。
钱谦益在皇帝的嘱咐下,很快以誥敕处的名义,在朝堂上提议规范朝廷詔令和各种政令:
“为防假传圣旨、偽造政令,臣以为所有圣旨和政令都应编號,明確所用材料和格式。”
“圣旨所用绸缎、笔墨,政令所用纸张墨水,都应和纸幣材料一样是特產。”
“如何用印,印信是什么样子,都应告知官吏。”
“各级官员在接到旨意和命令后,应当仔细查验,防止奸人作祟。”
这个提议,得到朱由检的认可。他很是高兴地道:
“这件事早就应该做了。”
“朕有时候都不知道,一年发下去多少圣旨。”
“以后所有圣旨,都应按照一定的规律编號,在誥敕处存档。”
“內阁和五院六部等朝廷诸司的公文,也应在中书监备份,六科给事中可查看是否有矛盾之处、或者违背礼法和法律。”
“地方公文存在中书监设在各地的秘书厅,各地礼法官员和按察司官员可以查看。非保密內容还要向民眾、尤其是议员公开,让他们知道官府的政策,向民眾传达讲解。”
给中书监加了这个权力,管理相关档案。
中书监的官员自然很高兴,他们的权力进一步加强。
內阁和五院六部的官员神色则有些凝重,他们思索皇帝这样做的用意。
不用他们细想,秉承皇帝意志的钱谦益,就继续道:
“大明以律令治国,昔年太祖定製,就是命中书省定律令。”
“如今中书省早已废除,皇上將制定法律的权力给了国会,詔令则相当於临时法律。”
“臣以为內阁政令、五院六部政令、诸司政令也应確定级別,和法律等级对应。”
“如此施政时才有律令可依,限制官吏胡作非为。”
“请以法律等级为本,制定大明律令体系。”
这个提议,可谓振聋发聵。
在国会利用制定法律法规的权力,有可能干预朝廷诸司政策后,群臣很快认识到:
明確律令体系很有必要,必须把政令的地位抬起来。
不能让人们只注重法律等级,忽略政令级別。律令一向並称,不能只偏重法律。
他们希望朝廷诸司的政令,获得相当於法律法规的地位。
这样將来就不会完全被国会钳制,诸司隨著国会制定的法律转。
在认识到国会干政的可能后,大明的官员本能地行动起来,支持这个提议。(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