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后,我之前章节压缩模糊处理,带来的主要问题,可能就是导致部分书友会误会“专利优先权能被用来一年内刷专利数量”,这儿我要重点澄清,以免普法不精确误导大家。
再具体就不展开了,因为涉及到《专利审查指南》,那就连篇累牍了,应该没有更多歧义。
这两种情况是不能同时出现的,所以“国内优先权”条款哪怕在2002年,也不可能被人拿来刷专利数量。它只是一个“防止挤牙膏的人被人加塞”的保护性条款。
但是如果挤牙膏的时候被人看见盯上了,我还可以有个法条保护我、辩解说“我这两段牙膏其实是一个整体,第二段是第一段的有机组成,都是新挤出来的,绝对没细菌”。
换句话说,最后主角从数量上来看,只能拿到一个专利,也就是最新的那个,旧的等效于“申请了一半就撤回了,被新的覆盖掉”了。
这种做法如果能过关,主角就能拿到两个专利授权,到时候刷数量可以卖两次(虽然其中一个已经不值钱了,因为商业价值被后者覆盖掉了,只是起到一个充库的作用,让买去的公司将来对外披露的公司数据里,“专利数+1”)
而对于已经有人注意到了主角的首次申请、并且试图加塞的情况下。主角的第二个申请如果不在申请文件交上去之前、就写明要求优先权,那么主角的第二个申请就极有可能因为“不具有新颖性”而被驳回。
而这个“具体情况”,主要就是看“主角第一次申请后,到第二次、第三次申请之前,中间有没有人试图搅局加塞”,这是决定策略分叉的变量。
(例子其实不太精确,但也是为了深入浅出、便于不学法的书友理解,专业法律书友就别较真了,)
国知局这么干也是避免重复授权,鼓励申请人尽量一次性多优化一点,别挤牙膏。
这一款,书友们的歧义应该也就只涉及上面这几句话,现在我也澄清了。
相当于我前面写书时,要是写成一个“if-else”结构,那就严谨一点。
第29条第二款,针对的就是“本国优先权”,这也是书中剧情涉及到的重点条款。
本国优先权其实就是针对适度的发明人自行改良迭代的,也就是你发明的东西,一年内你微调一下重新申请,可以要求原先那个申请号的优先,但是只能要求一次,不能说第三次申请再要求第二次的优先……那是不存在的。
没想到就是这种“用不到的东西稍微提一嘴”的写法引来争议。可能会导致部分外行书友混同理解这两种情况,以为能“兼得”。
那我今天又临时调整了一下前面,也调整了后续大纲,索性让主角在下一章中两种情况都遇到,这样也能把情况梳理清楚。
最后,感谢书友“追魂刀”等人的指出。果然有些东西写手脑子里知道后续不会用到,但读者不知道,隔得太久容易前后对不上,还是谨慎点写吧。
以后……可能会因此导致涉及官司的章节,法律辨析的篇幅略微变长,我争取只在免费章节部分这么干,上架了要收钱之后就减少法律情节吧,到时候会加大科技情节。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