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83章 立宪
在所有人的期待中,1870年1月1日,纳赛尔丁在巴格达正式签署《伊朗宪章》,颁布议会选举法律。
宪章规定伊朗为君主立宪制国家,国教为什叶派。沙阿为国家元首与武装力量最高统帅。拥有批准法律、任命首相与大臣、缔结条约、宣战媾和、赦免罪犯的权利,并保留直接控制军队、外交、宗教基金的权利。
宪章第4章保障国民的言论自由、结社自由等权利,所有公民,不论民族、部落、出身如何,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保障人身自由、财产权、信仰自由(仅限伊朗承认的宗教)和文化方面的自治,但其前提是上述权利仍受到相关法律的保留。
并且宪章也规定了国民兵役、纳税为义务,言论出版自由不得违背教义与国家安全。
第3章规定设立设立帝国议会,专家会议转化为帝国议会的上议院,增加需要选举的下议院。
上议院成员三分之一由沙阿任命,此部分成员应为在科学、艺术、军事、行政、商业等领域为国家做出卓越贡献的杰出人士。三分之一由各省省议会间接选举产生,确保每个行省至少有1名代表。剩下三分之一为贵族成员。任期分别是终身和八年。
下议院通过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选举权上则更改为一年纳税超15里亚尔或者拥有2000里亚尔的不动产,且年满25岁的男性。
在席位上,还划定了宗教保留席位,包括东正教三席、亚美尼亚教会四席、祆教两席、犹太教、东方正统教会、天主教各一席,加起来总共12个席位。算上其他席位,下议院一共是350个议席。
帝国议会具有法律的同意权,关于国民权利、义务等带有法律保留的内容,未经帝国议会同意不得变更。另外,帝国议会也有法案提出权和预算同意权,可以通过审议预算来监督行政权力。此外,也有条件地具有上奏权和建议权。
不过议会作为立法辅助机关,在制定法律时需要沙阿的许可和国务大臣的署名。另外,沙阿也保留了发布紧急敕令和独立命令的权限。
司法方面则采取世俗和宗教法院双重制度,世俗法院审理民事、刑事案件、宗教法院处理婚姻、继承、宗教事务。由沙阿任命6名世俗法官、6名宗教法官组成的最高法院,裁决法律合宪性。
政府方面,大维齐尔仍然作为政府首脑,虽然位居国务大臣之首,但其地位与各大臣平等。同时大维齐尔更名为首相,同时设立副首相协助首相处理政事,副首相由首相提名,沙阿批准,并且能够兼任部门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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