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8章 基本法 南洋:吴宋崛起
第168章 基本法
不过虽说叫《北大年治理通则》,但其在內容上更像是基本法,並没有具体的判罚依据,只是对吴家这个政权在基本框架做出说明。
《通则》分为七章。
第一章是总纲,明確定性为吴家治下北大年及所属疆域属於自治实体,以保境安民、
发展民生、弘扬文教为根本目標。
在权力架构方面,明確確立总督为最高行政长官,总揽军政、外交大权,规定总督的职权范围,包括但不限於:法律批准权、官员任免权、军事统帅权、外交代表权,並且在最后確立吴家在北大年的世袭的统治地位。
第二章则是对统治机构的定性。明確规定北大年总督府为唯一的合法统治机构,並且接受总督的领导。
咨政院也被明確规定由实力雄厚的商人、地方耆老组成,任命需得到总督的確认,在职能方面则是在咨政院得出定论后,可对一些政策、措施、法律草案等提出意见,呈交总督阅览,由总督確认是否採纳。
第三章则是治下臣民的权利与相应义务。不过在这部分,明確了吴家治下民眾中,华人作为主体,同时罗人、安南人、汉化土人等也被视为华人,未汉化土人则需区別对待,土人劳工则不包括在內。
在普遍义务方面,规定所有臣民都需要缴纳税赋,未汉化的土人还需承担劳役,並且在战事危急时,需要承担兵役。
而在权力保障方面,重点突出对个人財產方面的保障:“臣民合法取得的財產,包括田宅、货殖、工坊器物等,受律法绝对保护,非依律定程序,任何官署或个人不得侵夺、
徵用。”
同时还规定了治下臣民享有营业自由、选择职业自由。
不过享有的权力方面,华人(包括暹罗人、安南人和汉化土人)享有《通则》上所规定的全部权力,未汉化土人只得到一部分的律法保障,土人劳工不在法律保障之中,但同时规定后代中有华人血统的皆被视为华人。
第四章则是军事方面的內容。明確规定吴家治下所有军队听命於总督,职责为对外防御、对內保安。
第五章则是財政与经济。確立年度预算制度,由总督府编制,咨政院可参与审议。在政策方面则明確鼓励工商业、矿业发展,保护財產安全。
而在最后,则明確《通则》拥有最高法律效力,地方上一切与之牴触的律令、规章均属无效。而若是想要对《通则》进行修改,需要同时得到司法部和总督的批准,而《通则》中未规定的內容则解释权在总督府手中。
吴志杰快速扫视著,最后才长长舒了一口气。
平心而论,这部《通则》並不完善,在很多方面还有所缺失,並且只能算是指导性的“基础法典”,还需要对民事、刑事等其他方面再进行补充,但对於吴家这样一个还在成长中的政权来说,或许已经足够用了。
甚至,它在这个时代、在南洋这个地区还显得过於“激进”,尤其是其中对私有財產承认以及保护,这对於吴志杰来说或许早已习以为常,但在当今这个皇帝可以隨意抄家的年代来说,却是非常有震撼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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