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33章 哥白让你们半个月证据搜集时间都不怕  重生之我全都要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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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不得不提醒你,你坚持今天出示证据的话,只会让你处在‘提前暴露己方证据’的不利环境下,原告你还要坚持这么做么?”

一番调解之后,看起来调解是不成了。最后阶段,顾辙说道:

一会儿的案子一定要全程好好观察,看看那个大学生能创造出什么奇迹来不成。

最近几年因为都改录制视频审判了,新律师或者网上看庭审视频的,应该都看不到书记员了,被摄像头取代了,现在一上来就直接审判长坐中间。)

原被告双方都没有请专业律师代理,原告方就顾辙自己一个人来的,

被告方理论上童双庆是要出席的,因为他是共同被告之一,然后公司也得派个代表。

没办法,谁让作为顾辙对手的童双庆,一开始就只是想剽窃一把刷个专利,都没想把这个东西实际投入生产,公司也没决策把这个可有可无的技术商业化呢。

那种突然偷袭的剧情,只会出现在周星驰搞笑电影或者港片小白律政剧里。

潘筱婷摇头叹息:“怎么说呢,这个原告确实是锱铢必较很会抠:这个案子被告企业虽然没有‘销售’的行为,甚至都无法证明有‘销售’的计划,但确实是极少量‘生产’了样品,哪怕是堆在仓库里,那也可以按涉案库存来定侵害规模。

潘筱婷这段话,不懂民诉法的人可能不太看得懂,民事诉讼中,如果最初的证据交换前初调不成,还是要再发第二次传票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后还要再过一段时间才会第一次正式开庭审理。

今天这个案子,潘筱婷原本的计划是:初调不成,那就通知15天后交换证据,交换后再给双方15天的时间准备如何反驳对方交换的证据,然后再开庭。

潘筱婷:“你不需要等通知让双方都有时间搜集证据么?希望原告注意一点:今天传票通知的内容,只是庭前调解,或许你已经着手搜集了证据,但对方可能还没有。

童双庆的意见,到时候就由冯芸代为陈述了,当然授权书委托书这些文件肯定都是全的。

潘筱婷揉了揉太阳穴,眉头一皱:“请原告注意诉讼流程:质证是庭审时的程序,如果确认要开庭审理,庭前还会安排证据交换环节。

生产呢?销售呢?对方在没有拿到授权之前,并没有冒进实际规模生产销售,这怎么定侵权损害呢?我觉得原告捞不到什么好处。”

秦暖听得很认真,这些分析经验对她明年参加法考很有用。

(注:民诉法上的理论流程一贯都是这样的,书记员先入庭,确认过情况后由书记员请审判长入席,调解没规定,但一般沿用庭审的架子。

顾辙现在就给对方看证据,只会导致一个结果:对方会提前30天就知道顾辙会呈交什么证据,而顾辙依然只会提前15天时间知道对方要提交什么证据。

还有,你应该也知道,最高院联合司fa部上个月26号刚刚出台了《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如今刚好是热议期,各级都挺重视调解率的,

我们要是能庭前调解了,庭长那边也好看。毕竟这个规定才刚执行了十几个工作日呢,我们这案子可能是全院第一个规定下发后调成的知识产权侵权案。”

潘筱婷凭借她接触知识产权审判实务三年的经验,做出了一个很专业的判断。

所以,一个人会在法庭上拿出什么证据,一般情况下是不会让你搞“证据突袭”的,都是开庭前对方就已经知道你会拿出什么证据了。

“这次的案子之所以金额没劲,是因为专利侵权案,你得指出具体侵害了多少利益、多大规模才行。需要被告‘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际实施了具体的侵权行为’。

……

在双方这样的心态下,调解工作的进展,果然如潘筱婷此前的预料那样:

公司也是考虑到这案子涉案金额实在太低,如果请律师的话,律师费都起码比赔款请求额高几十倍,太划不来了。

秦暖听了学姐的分析后,总算明白关键所在了,但随后又生出一个疑问:“既然被告企业根本没有规模生产销售行为,原告的起诉书怎么被立案成功的?”

但这个原告人提供的材料,主要只显示被告有可能利用了之前的合作关系取得的信息、试图研发申请一项与原告重合的专利、然后被驳回了,但也仅此而已。

换言之,顾辙会白送对方多15天的时间差来准备、研究他。这就相当于一场比赛,你觉得自己优势非常大,放任对方多研究你半个月、到了上场的时候照样能吊打。

作为审判长,潘筱婷必须提醒他这么做的法律后果、可能承担的不利情况。如果他依然坚持,那也就由他。

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嘛。

顾辙毫不犹豫地表示:“我已经充分了解自己在证据交换和质证环节的诉讼权利义务,我仍然坚持在初调结束后,立刻出示我方重要证据。”

哥白让你们15天准备时间!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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