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章 我是证据不足,但对方自愿认栽我有什么办法
既然潘筱婷已经尽到了提醒义务、而顾辙又如此嚣张,她也就面无表情的点点头,转向秦暖:
“请书记员记下上述内容,在原告方正式出示证据前,让他就这部分情况签字确认。”
秦暖心中暗暗为顾辙哀悼:这年轻人太莽了,估计要吃亏。怎么可能会有什么决定性证据、能让对方一看到就直接认怂嘛?不可能的!
既然如此,为什么不稳一点呢?非要白给对手多15天研究你的机会?
不过秦暖还是公事公办地从卷宗里抽出相关的那几页权利告知书,走到顾辙面前,放在原告席上。
顾辙也不犹豫,提起笔来就签了字,他也是为大家都节约时间。
签完字的那一刻,就相当于初调暂时失败了、进入了单方面先主动交换证据的环节。
不过这也没什么大不了的,因为调解程序本来就是可以随时启动、随时暂停的。
初调如果没调成,审了一半后对方又觉得怂了,也可以再次要求重启调解的,这没关系。只是调解成功、出具调解书后,就有法律效力了,那才是不能后悔的。
随后,顾辙就出具了一份证据列表,请潘筱婷过目,再交给对方——因为还没到庭审环节,所以对方看看就行,可以不用做出任何应对,等30天后再回应都可以。
然而,让潘筱婷和秦暖都大为意外的是,对方明明可以不用马上应对的,但依然还是看了几眼后,立刻就冷汗下来了。
顾辙则在潘筱婷许可后,大致讲解了一下他的证据内容:
“这份证据,主要是用于证明童双庆的企图剽窃行为,并非偶然的个人行为,而是长期的、习惯性的职务行为。
注意条款中的这个“任何人”,换言之申请无效宣告是不要求利益相关方的,谁都有权“行侠仗义”。
顾辙就是摆明了告诉对方:你得罪我了,哪怕这个案子我放手了,但我有本事找到你专利库里其他跟本案无关、本身素质又不扎实的专利,到时候一个个到国知局去提《无效宣告申请》,看谁扛得住。
潘筱婷目光一凝,已然明白了些什么。
顾辙都不用去抓那些电路和程序方面的相似性。要是换个高精尖的顶级企业,就不容易抓了。
这是绝对不能成立的!
顾辙立刻虚心接受了潘筱婷的提醒:“非常感谢尊敬的审判长的指导意见,不过,我想指出的是,目前还是庭前的单方面证据交换阶段。
然而,她的问话如石沉大海,陈清风和冯芸紧张地窃窃私语了好久,才艰难地说:“尊敬地审判长……能不能暂时延长一下休息时间,我们想立刻请示一下公司领导,说明一下最新情况,我们或许会同意接受调解、承认原告方的一切诉讼请求。”
冯芸都快哭出来了:“我们确定……”
或者是其所谓与‘当时的现有技术’相比的新创性点,实际上仅为‘所属技术领域的一般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有限的试验即可得到的’,
属于《专利审查指南》所说的‘显而易见’情形,不应该判定为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为此,我已经就其中问题特别明显的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向国知局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书》,对于其他几项相关专利,也在进一步核实中。
如果随随便便得罪人,将来遇到他自己的客户不干净的时候,就会被人报复,那么那些有瑕疵的、底气不足的客户,就不敢找仇人太多的事务所来代理了,事务所的生意也会受影响。
证据是否有证明力,是要等庭审开始后,双方质证环节才要关心的问题,无论我的证据是否充分,我都有权先提交。或许,您可以问问被告方面,对于这个证据,他们是否愿意自认呢。”
只不过大多数情况下,如果企业不是得罪人太狠,或者主动挑衅了友商、侵权了友商,友商也不会用这种形同军备竞赛、总体战的无限制互怼。
这一点只有被告自己心里清楚。
潘筱婷一想也对,脑子里稍微转了一下之后,立刻就回过味儿来了,脑补出这幕后究竟是怎样一场交锋。
这种事情,偏偏只有顾辙这种“有本事做一个顶级律师,但他这辈子已经没打算去做全职律师”的存在,才会直接掀桌子不怕得罪人,跟那些“职业打假人”差不多了。
“这年轻人怎么这么厉害?我审了两年多案子,还没见过这么毒辣的手段,莫非他真的能……”心中一凛后,她立刻转向被告,
为此,我检索了童双庆此前数年的工作过程中,所有以他为申请人或申请人之一的授权专利,包括发明和实用新型。
等于是互相撕破脸把对方一些凑数的专利给无效化了,然后便宜了第三方第四方。
所以,潘筱婷看了这个证据后,立刻就善意提醒:“原告,我不得不提醒你注意,法律是讲究直接、实证证据的地方,至少也要有完整的证据链。
这次的被告,就是顾辙拿来祭刀立威、丰富履历的,钱反而是次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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