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34章 我是证据不足,但对方自愿认栽我有什  重生之我全都要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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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大部分知识产权律师、专利代理人,也不会贸然接这种活儿,因为他们也要担心“我这辈子还要接很多客户,谁知道我将来接的客户专利库是否扎实”。

因为大家的专利库多多少少都有问题,都有不扎实的凑数货,如果主动引爆了这种对抗,招来报复的话,自己也会损失惨重。

有些事情,顾辙心态很清楚:我一辈子做一次就够了,捞到第一桶金,以后不指着这个吃饭。

民事当中的专利诉讼就更是如此了,怎么能因为一个人一家公司“一贯有组织地山寨剽窃”,就说他“这次也是有组织地剽窃”呢?

而根据《专利法》第45条:自xx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xx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他以后的其他专利申请,也都确保打铁先要自身硬。

那些“堆叠显而易见的一般性技术改良”然后试图蒙混过关刷数量的专利,他在这波之后,就没打算再干了,所以他不怕人对等报复。

这也不是她业务水平不好,而是她没有调查研究,不知道被告企业自己的专利库里,凑数货有多少、打铁是否自身硬。

她忍不住仔细多看了顾辙几眼,这个小学弟还真是气定神闲,有大将风度啊。

“被告,请问你们对于今天的单向证据交换,是否还有什么要补充陈述的?如果没有的话,我就宣布今天的相关程序结束了,15天后回通知正式交换证据,再15天后开庭。”

而书记员秦暖还在那儿一脸懵逼,完全不知道发生了什么,内心巨震:“卧槽?这个原告怎么做到的?直接就把被告吓怂了?都暗示过他原告目前的证据不足,他照样肯主动认栽?”

潘筱婷:“行,那就准许15分钟后,再给你们一次调解机会。”

而且,在这个问题上,他依然是那个一以贯之的心态:有些事情,一辈子做一次,证明自己“有本事做成这个事情,有足够的智商来完成如此足智多谋的阴险操作”,就行了。

发现有好好几项专利,都存在新颖性和创新性存疑的问题,与另一些其他权利人的在先申请,存在较高的雷同度。

比如刑事诉讼中涉嫌性的犯罪,绝对不会看“被害人平时的作风”,这是司法解释反复强调的。哪怕被害人本身就是个人与人连接行业的从业者,在她报案那次说自己是被强的,那法院就要严格审理清楚事实情况。

只要随便宣告成功一个,被告公司的损失何止比本案的损失大几十倍。这就是顾辙计划的盘外招“你打你的,我打我的”,我根本不在你圈定的战场范围内打。

02年国内大多数企业的研发工作,都是不扎实的,毕竟还在追赶期,山寨问题很严重,专利库质量也堪忧。

她这番话,稍微举个例子就可以听懂。

顾辙清楚这些道理,被告方的陈清风和冯芸也清楚这些道理,但站在调解人立场上的潘筱婷暂时不知道——

再多说是不行的,那样就涉嫌拉偏架了,审判长也要中立的嘛。

潘筱婷叹了口气,最后尽到提醒义务:“你们确定?”

……

顾辙这番话,外行人或许暂时听起来有困难,稍微翻译一下,就是顾辙拿了跟本案无关的一些被告公司的其他日常研发专利,来试图“类推”。

如果最终能够证明这种情形在被告公司的日常研发工作组织中、有反复出现,则我方要求认定‘这种有组织的、长期打擦边球山寨友商的行径’,在被告公司是蓄谋已久的,应当认定童双庆的行为为职务行为……”

所以在圈内,这种得罪人的事情,基本上都是对方确实侵权错在先、反击方有充分的理由让圈内其他吃瓜事务所服众,知道你不是乱咬而是事出有因,才敢干的。

免得被人说“非其不欲,乃其不能”,威都立不起来,以后圈内人都不怕他。

你目前出示的这个证据,只能作为一个无法成链的间接证据,到了庭审的时候,有较大概率不会采纳你这种恶意类推——法律从来不会因为被告人平时的制度、作风,来判断某个个案的事实。”

当然,这里面也要怪这次的对手库里不少专利段数确实比较低,跟在先的现有技术相比,都是简单的一点点机械结构微调的微创新,所以很直观,容易抓把柄。这也是02年时的行业现状,大家都还野路子。

前一次调解本来就已经暂时结束了,所以休息休息倒也没什么。她今天本来就留出时间了,前面流程比较快,耽误不了下午的案子。

冯芸和陈清风立刻出去打电话了,然后还申请跟顾辙私聊几句,潘筱婷也不会阻止,休息时间本来就可以自由协商,无非是不会留下法庭笔录。

潘筱婷心中雪亮,暗忖道:

“他们估计是在聊一个如何确保双方都不会担惊受怕、实现互信的投降方式吧。只要原告有办法让被告相信‘结案后他不会在其他战场上发起追击’,估计被告就彻底投了。

通篇一个威胁的字都没说,但完全达到了比说最狠的威胁还好的效果,太可怕了,而且还让人抓不到丝毫把柄。”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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