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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0章 磨刀霍霍,准备——(4k大章)

1小时的休庭延长时间很快结束。

相比较于1小时之前正常开庭,此刻的重新开庭,让众人的心态都有了天翻地覆的变化。

旁听席的旁听人员是兴奋异常的。原本【法庭调查】阶段结束,意味着辩论中的“知识点”部分已经没有了,庭审的大体脉络已经确定,接下来的辩论环节单纯是唇枪舌剑的攻防战。

而延长休庭,说明法庭之上出现了变数,有了转折,有了新的爆点。

这也意味着一会的辩论环节,那些穿着体面西装的律师们在攻防的时候,能有更多的弹药,撕扯得也会更有观赏性!

一些原本打算去其他法庭溜达的人,此刻也去而复返,兴致勃勃地盯着核心席位里面重返的原告和被告们。

而与这些看热闹不嫌事大的旁听人员相比较,核心席位的众人表情则要严峻了许多。

被告律师的表情更是紧绷着。

南祝仁整理出来的资料很多——这有一点刻意的成分在里面——因此刚刚的休庭时间,根本不够被告律师将这些补充证据吃透。

詹律师被场外因素牵扯导致注意力没有完全在法庭上,被告律师似乎也一样;再加上上半场的庭审耗费了太多心力,直到进入被告席之后,被告律师都还在小声和头目王振海核对着犹有余温的打印材料。

审判长和两名审判员的入场,法庭内凝滞的空气被重新搅动。

伴随着“咚”的一声,审判长手中的法槌敲碎短暂的休憩,如同投入死水潭的石子,涟漪是旁听席上压抑的低语和被告席上重新绷紧的神经。

环顾四周一圈后,审判长威严的声音响起:“现在继续开庭。控方于休庭期间提交了补充证据,经合议庭审查,认为与查明本案事实相关,予以采纳。”

审判长看向原告席的位置:“公诉人,请出示并说明补充证据。”

……

事实上,不仅仅是被告席上的几个人,坐在原告席的公诉人心中也有点慌。

因为补充证据是南祝仁和詹律师商量着来的,公诉人此刻拿到这些证据也没多久。

但是出于职责,他现在必须要露脸做开场。这位公诉人的职业素养也确实相当高,这种情况下的声音依旧沉稳有力:“审判长,我方提交两份补充证据材料。”

公诉人看着手里的材料道:“第一份,是被告人王振海早年的工商注册信息、技术专利证书复印件、以及相关工作说明。”

说到这里的时候,公诉人看了一眼被告席的方向:“这些证据原本是被告方收集的。”

被告律师绷住表情。上半场他用原告方提供的聊天记录来反驳南祝仁,没想到下半场就被对方来了一套“以彼之道还施彼身”。

詹律师也绷住表情。在刚刚短短的十分钟之内,南祝仁不但用了他收集到的证据材料,连被告方提交的也用上了吗?

而詹律师之前居然都没有注意到这一点。

公诉人继续道:“证据一,包括了被告王振海在北都工程大学软件工程专业就读的证明,以及获取的学位证和毕业证。同时,被告在2009年至2013年间,持有‘高级软件工程师’专业资格证书,在一家名为‘北都未来科技’的公司担任高级工程师一职。”

“2013年至2015年,被告王振海曾创办‘振海科技’,主营业务为图像识别算法的研发与应用,自身兼任技术总监,两年时间盈利232万元。”

公诉人道:“这些证据能够充分证明,被告人王振海具备深厚的ai技术背景,绝不仅仅是他所声称的‘只懂管理框架’。结合其在本案诈骗团伙中的核心地位,我们有充分理由认为,他深度参与了ai换脸技术的核心指导、模型调优及规避侦查的技术方案制定,是技术层面的实际掌控者。”

这份证据一,便是反驳头目王振海之前进行责任分摊的证据。

詹律师心里捏了一把汗,这个证据,也是提交的两个证据中相对靠谱的那一个。

接下来的证据二,从他这个专业律师的角度来看实在是漏洞百出。

事实上,詹律师听南祝仁说,他原本还准备了第三个证据,只不过那个更加离谱,几乎没有任何的文本证据可以来作证,所以才放弃。

如果可以的话,詹律师希望能够用这个证据直接把对面击倒。

……

被告律师认真地听着公诉人的话,同时和自己到手的材料一一应证。

然后,呼了一口气,身体松弛下来。

他看了一眼头目,发现对方的脸色有些紧绷,便小声告慰道:“放心,这个证据很好驳倒的。你只用说现在技术更新很快,以前学的东西落后了时代,对新ai失去了指导意义,所以在公司里面只能靠着年轻员工就行了。”

“这种情况很普遍,我接手过类似的案子,相信我……”

然而,听了律师的话之后,头目王振海不知道在想什么,丝毫没有被安慰到的样子,反而呼吸愈发急促了。

在被告律师反复督促了几次之后,他才如梦初醒地点了点头:“好,我知道……不会有问题的,对吧?”

“当然。”被告律师理所应当地答道。

……

在他们小声交流的同时,公诉人还在继续宣读。

“证据二,是由我方专家证人重新整理的被告王振海的早年经历、和员工的聊天记录、以及和受害人的通话记录。根据《精神障碍诊断与统计手册》第五版,括号dsm-5k括号回,被告王振海部分符合【自恋型人格障碍】、【施虐型人格特质】、【偏执型人格障碍】的诊断标准。”

“其对于受害人的诈骗行为,除了求财之外,还有极强的主观恶意,属严重的报复社会行为。”

和第一份证据比起来,这份证据就显得不是这么严谨了。

如果不是在法庭上,詹律师估计都要直接叹气了,只觉得太儿戏。

其实这份证据虽然有点反常识,但也是符合司法程序的。

在大众认知中,精神病似乎都是可以脱罪的。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精神疾病的存在反而可能导致被告面临更严重的法律后果或实际量刑更重。

比方某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但罪行极其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的情况,法官会考虑到被告具有极高的再犯风险,对社会构成持续、严重的威胁,因此可能会不去“酌情考虑”被告的悔罪、赔偿等从轻情节,导致实际刑期比没有精神疾病的类似罪犯更长。

亦或者某些特定类型的人格障碍——比如反社会型人格障碍者,可能会因为其缺乏同理心、漠视社会规范、高欺骗性等等的行为模式,导致被法官视为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进而将这些表现作为从重处罚的酌定情节。

但这些情况很少见。

而詹律师更加叹气的是,南祝仁提交的这份证据没有任何鉴定机构的“意见书”和“诊断”,几乎全都是凭借一己之力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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