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下,不要说完成认定,甚至被对方反过来利用都不是没可能。
可偏偏南祝仁更加重视这份证据,詹律师也不知道该说什么好。
……
被告律师差点笑出了声。
如果不是担心违反法庭纪律被审判长警告,失去了眼下的大好局面,他都不是“差点笑出声”了。
被告律师轻声和身边的头目王振海道:“我明白了,对面应该是病急乱投医了。之前我就用他没有专业的诊断反驳过他,现在没想到他拿出了一个更简陋的来。”
“给你当庭做这个精神病认定是不可能的;就算做了、认定了,我都有把握给你做成减刑的……哎,你说我之前怎么没想到这个方向……”
被告律师越说越愉悦。
却没想到头目王振海突然转过头来。“做什么认定?这个和说好的不一样,别做多余的事情!”
他的呼吸越来越急促,最后甚至直接低吼出来。
好在法庭很大,公诉人的声音也足够铿锵有力,这才没有吸引来审判长的目光。
被告律师见状连忙低声安抚起头目王振海,好不容易才让对方的呼吸重新平静下来。
随后被告律师重新把目光投向公诉人。在念完这两个证据之后,对方有了轻微的停顿。
按照正常的程序,接下来应该是让专家证人起来对第二份证据做解释。
稳了稳心神,被告律师已经在心里打好腹稿,准备对南祝仁轻率的“精神认定”做出反驳,随后再把重心放在第一份证据上,彻底完成今天的工作。
对方提交了两个无效证据,并且都被自己驳倒,那么等进入法庭辩论的环节后,自己这方的优势也可以更大。
这么一算的话,对方在休庭时间费尽心思准备的证据,最后反而都给自己这方形成了助力了。
一想到这里,被告律师一时间也是暂时忘掉了一旁头目王振海的异常,心里忍不住轻哼出声。
然后,他就听见审判长道:“接下来请证人南祝仁,对第一份证据做出解释。”
嗯?
被告律师一愣,怎么是解释第一份证据?
……
就看到南祝仁施施然起身,重新回到证人席,正面迎上了审判长和书记员的目光。
身后旁观席上的目光重新汇聚过来,摄像机也重新聚焦到他的身上。
原告席和被告席上的视线也斜斜地投射过来。
在全场注意力的焦点中,南祝仁开口的第一句话就让所有人大跌眼镜。
“审判长,在上半场的庭审过程中,我全程都在观察被告方的微表情变化。发现他在提到有关于‘技术指导’、‘团队分工’的时候,有诸多和【说谎】有关的反应。”
“我方发现被告人在庭审的过程中没有喝水,同时借助刻意营造的‘紧张’情绪,来掩盖自己说谎时候的音量波动。”
“同时,被告人在陈述与事实不符的情况的时候,会有习惯性的身体前倾、点头、以及呼吸频率的变化……”
这些话让全场傻眼了一会。
同样的话,在不同的场合,是会造成不同的反应的。
在专业讲座上这么说,会让下面的教授提起兴趣;在教室里面南祝仁这么说,会让人不明觉厉。
但是在法庭上这么说,多数人只有一个想法——这是什么东西?
“反对!”被告律师第一时间出声,“审判长,证人说的【微表情】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法定证据种类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微表情分析结果并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因此不能作为独立证据使用,也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直接依据。
但是——
南祝仁的眼神莫名其妙:“审判长,我并没有把我的【微表情分析】作为证据提交,仅仅是作为判断。而我方提交的图片、文字等等材料证据,是符合‘法定证据’规范的。”
这个确实。
【微表情分析】很离谱,但也是因此,此刻并不是作为证据提交。
而仅仅是作为南祝仁的“专业判断”。
南祝仁继续道:“同时,我方作为专家证人,本身就有在法庭上提供专业判断的义务。”
说着,南祝仁的手往旁边示意:“我方专家证人白庆华教授,担任北都师范大学心理学院教授,专攻【微表情分析】领域。我方的发言,正是基于白庆华教授的研究成果,给出的专家意见。”
一旁,白庆华朝着审判长点点头,毫不在意地用自己几十年的学术给此刻的南祝仁做担保。
审判长点了点头,他自然是知道在场所有证人的身份的,因为都是登记过的。
“反对无效,证人继续发言。”
说着,审判长不由自主地往头目王振海的身上、脸上多看了两眼。
南祝仁心里微微笑了一下。
他当然知道在这种场合,微表情分析是不在台面上,做不了证据的。
但是在庭审中,除了最重要的证据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量刑标准。
那就是——法官的自由心证参考。
(本章完)